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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4-09-02

对于刚踏入法学世界的新生而言,最重要的不是一头扎进浩如烟海的专著,而是培养扎实的法学素养和广阔的法学视野打破传统法学教育中过于技术化的倾向,倡导更为广阔和多维的法律视角,出于这种特殊的情怀和目的,著名法学家保罗·格罗西(Paolo Grossi)曾长年给佛罗伦萨大学大一新生讲课。

保罗·格罗西(1933-2022),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和法律史学家,他强调法律的社会文化背景与历史演变,深化了人们对法律的理解由此而来的《法的第一课》在一百多页的篇幅里,不仅回答了一些基本但极其关键的问题,更帮助人们透视了法律的历史根源及其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为此它被誉为法科学子的入门“圣经”。

《法的第一课》隶属于“中意法学经典译丛”,这套书致力于将意大利法学诸领域顶尖学者的经典著作呈现给国内读者,每本书都在极其有限的篇幅里展现了深邃的思想1被忽视、被误解与不被了解的法在这门课的一开始,格罗西就指出法律是如何被忽视和误解的,即片面强调成文法和法律规则,由此开启了法和社会相分离的进程。

格罗西强调,法律本质上是多人之间的关系,只有人们都理解和信仰了法律,它才会被自发自觉地“遵守”,而这就是法的全部奥秘他举例说到,设想在队列出现混乱的时候,有人振臂一呼提议大家吧乱哄哄的队伍“组织”得更好,而所有人都赞同并“遵守”,这个时候“法的奇迹”就诞生了。

法的本质不是在于它是一项命令,而是在于它是一项调整行为,调整意味着总是尊重社会的复杂性,这构成了调整意志真正的、妥当的界限,促使每个人超越他的孤岛地位以追求有秩序的生活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他拿法律和语言。

做对比,人类的语言实际上就是为了主体间的沟通而出现的,它具有一定的规则但是人们的交流不是为了“规则”,而是怀着有效交往的信念。

在如此类比的同时,他没有回避法律特有的强制性,他承认物理强制能有效抑制不法,但是这只是一种外部策略在格罗西看来,法律深深植根于社会的日常实践、文化传统和历史发展中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的形成和演变受到社会各种力量的影响。

理解法律要深入探讨其在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中的多样表现形式此外,格罗西特别强调法律的多样性与灵活性他指出,那些被忽视的法律形式,例如习惯法或社区规范,往往能反映特定社会群体的实际需求和价值观因此,这些法律形式在法律体系中应当得到充分理解和认识,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社会调节的功能。

格罗西呼吁法律学者和实践者重视法律的社会基础,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动态运作,而不仅仅将其视为一套静态的规则2法的生命是法律生生不息的保障格罗西还通过历史的角度,探讨了法律的生命及其演变过程,他认为法律并非一个静态的规则集合,而是。

一个有机的、不断发展的社会现象。在西方古代和中世纪社会中,法律主要表现为习惯法,这些习惯法不是由某个权威机构制定的,而是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自然形成的。

约1942年刚果一位传统酋长主持的法院这种“原始”法律体现了社会的共识和规范,是社会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逐渐从这些原始的习惯中发展出来,并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而变得更加正式化和制度化。

每一个法律制度的形成,背后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求因此,法律的生命力不仅体现在它所规范的行为上,更体现在它如何适应并回应社会的变化在封建社会,法律主要服务于维持等级秩序和社会稳定,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法律逐渐转向保护私人财产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每一次社会变革都会带来法律的变迁。

在格罗西看来,20世纪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布置的法律经受不住新兴力量的冲击,这正是由于法的分离导致的危机格罗西还探讨了法律在不同历史时期如何获得合法性和权威在古代社会,法律的权威往往源自宗教或君主的神圣权力,而在现代,法律的权威更多地来自于社会契约和民主原则。

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它的规范性功能,更在于它与社会的互动和共生法律通过回应社会的变化,吸纳新的价值观和规范,维持了自身的活力和持续性3法律人为法的现在和未来做好准备在这门课的最后,格罗西再次批判了对法的固化的理解,强调法既是活的历史也是价值追求,处于将之。

相对化与绝对化的进程中,也处于使之弹性化与固定化的使命中法律人的角色不是法律文本的侍从,而是作为法的活的历史的实现者,他提醒我们,解释和应用本身就是同一事物的两面,绝对自足的文本是不存在的,只有归因于解释,它才得以完整和完成。

“法无禁止即可为”,格罗西不排斥主张“权利”的消极自由,但是同时强调了人是内嵌在共同体之中的,他认为人们可以也应该意识到,在法的语境下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每个人都有义务使自己的权利得到社会性的恢复法学是正义之学,法律人任重道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涉及对权利和义务的复合处境的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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